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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電磁屏蔽
9.1 一般規(guī)定
9.1.1 對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yè)對商業(yè)信息有保密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電磁屏蔽室,電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電磁泄露防護措施,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標應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執(zhí)行。
9.1.2 對于環(huán)境要求達不到本規(guī)范 5.2.2 和 5.2.3 條規(guī)定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9.1.3 電磁屏蔽室的結構形式和相關的屏蔽件應根據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標和規(guī)模選定。
9.1.4 設有電磁屏蔽室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結構應滿足屏蔽結構對荷載的要求。
9.1.5 電磁屏蔽室與建筑(結構)墻之間宜預留維修通道或檢修口。
9.1.6 電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和單獨接地線的形式。
9.2 結構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電磁屏蔽室,其結構形式分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又可分為自撐式和直貼式。
9.2.2 建筑面積小于 50 ㎡,日后需搬遷的電磁屏蔽室,結構形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 電場屏蔽衰減指標要求大于 12OdB、建筑面積大于 50 ㎡的屏蔽室,結構形式宜采用自撐式。
9.2.4 電場屏蔽衰減指標要求大于 60dB 的屏蔽室,結構宜采用直貼式,屏蔽材料可選擇鍍鋅鋼板,鋼板的厚度根據屏蔽性能指標確定。
9.2.5 電場屏蔽衰減指標要求大于 25dB 的屏蔽室,結構宜采用直貼式,屏蔽材料可選擇金屬絲網,金屬絲網的目數應根據被屏蔽信號的波長確定。
9.3 屏蔽件
9.3.1 屏蔽門、濾波器波導管、截止波導通風窗等屏蔽件,其性能不應低于電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裝位置應便于檢修。
9.3.2 屏蔽門可分為旋轉式和移動式。一般情況下,宜采用旋轉式屏蔽門。當場地受到限制時,可采用移動式屏蔽門。
9.3.3 所有進入電磁屏蔽室的電源線應通過電源濾波器進行處理。電源濾波器的規(guī)格、供電方式和數量應根據電磁屏蔽室內設備的用電情況確定。
9.3.4 所有進入電磁屏蔽室的信號線電纜應通過信號濾波器或進行其他屏蔽處理。
9.3.5 進出電磁屏蔽室的網絡線宜采用光纜或屏蔽纜線,光纜不應帶有金屬加強芯。
9.3.6 截止波導通風窗內的波導管宜采用等邊六角型,通風窗的截面積應根據室內換氣次數進行計算。
9.3.7 非金屬材料穿過屏蔽層時應采用波導管,波導管的截面尺寸和長度應滿足電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機房布線
10.0.1 主機房、輔助區(qū)、支持區(qū)和行政管理區(qū)應根據功能要求劃分成若干工作區(qū),工作區(qū)內信息點的數量應根據機房登記和用戶需求進行配置。
10.0.2 承擔信息業(yè)務的傳輸介質應采用光纜或六類及以上等級的對絞電纜,傳輸介質各組成部分的等級應保持一致,并應采用冗余配置。
10.0.3 當主機房內的機柜或機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區(qū)域劃分時,宜在主配線架和機柜之間配置配線列頭柜。
10.0.4 A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采用電子配線設備對布線系統進行實時智能管理。
10.0.5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屏蔽布線系統、光纜布線系統或采取其他相應的防護措施:
1.環(huán)境要求未達到本規(guī)范第 5.2.2 和 5.2.3 條的要求時;
2.網絡安全保密要求時;
3.安裝場地不能滿足非屏蔽布線系統與其它系統管線或設備的間距要求時。
10.0.6 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纜線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guī)范附錄 A 的要求執(zhí)行。
10.0.7 機房布線系統與公用電信業(yè)務網絡互聯時,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在保證網絡出口安全的前途下,確定接口配線設備的端口數量和纜線的敷18
設路由。
10.0.8 纜線采用線槽或橋架敷設時,線槽或橋架的高度不宜大于 150mm,線槽或橋架的安裝位置應與建筑裝飾、電氣、空調、消防等專業(yè)協調一致。
10.0.9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網絡布線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311 的規(guī)定。
11. 機房監(jiān)控與安全防范
11.1 一般規(guī)定
11.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環(huán)境監(jiān)控和設備監(jiān)控系統及安全防范系統,各系統的設計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guī)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 以及本規(guī)范附錄 A 的要求執(zhí)行。
11.1.2 環(huán)境和設備監(jiān)控系統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網絡結構,系統應易于擴展和維護,并應具備顯示、記錄、控制、報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3 環(huán)境和設備監(jiān)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可設置在同一個監(jiān)控中心內,各系統供電電源應可靠,宜采用獨立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當采用集中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時,應單獨回路配電。
11.2 環(huán)境和設備監(jiān)控系統
11.2.1 環(huán)境和設備監(jiān)控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1.監(jiān)測和控制主機房和輔助區(qū)的空氣質量,應確保環(huán)境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運行要求。
2.主機房和輔助區(qū)內有可能發(fā)生水患的部位應設置漏水檢測和和報警裝置;強制排水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應納入監(jiān)控系統;進入主機房的水管應分別加裝電動和手動閥門。
11.2.2 機房專用空調、柴油發(fā)電機、不間斷電源系統等設備自身應配帶監(jiān)控系
統,監(jiān)控的主要參數宜納入設備監(jiān)控系統,通信協議應滿足設備監(jiān)控系統的要求。
11.2.3 A 級和 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采用 KVM 切換系統對主機進行集中控制和管理。
11.3 安全防范系統
11.3.1 安全防范系統宜由視頻安防監(jiān)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控制系統組成,各系統之間應具備聯動控制功能。
11.3.2 緊急情況時,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受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而自動釋放電子鎖。
11.3.3 室外安裝的安全防范系統設備應采取有防雷電保護措施,電源線、信號線應屏蔽電纜,避雷裝置和電纜屏蔽層應接地,且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10Ω。
12. 給水排水
12.1 一般規(guī)定
12.1.1 給水排水系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 A 的標準執(zhí)行。
12.1.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安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空調機和加濕器的房間,地面應設置擋水和排水設施。
12.2 管道敷設
12.2.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給水排水管道應采取的防滲漏和防結露措施。
12.2.2 穿越主機房的給水排水管道應暗敷或采取防漏保護的套管。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密封措施。
12.2.3 主機房和輔助區(qū)設有地漏時,應采用潔凈室專用地漏或自閉式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應采取防止水封損壞和反溢措施。
12.2.4 電子信息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難燃材料。
13. 消防
13.1 一般規(guī)定
13.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機房的等級設置相應的滅火系統,并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45 和《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GB-50370,以及本規(guī)范附錄 A 的要求執(zhí)行。
13.1.2 A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應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以及 A 級和 B 級機房中的變配電、不間斷電源系統和電池室,宜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
13.1.3 C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以及本規(guī)范第 13.1.2 和第 13.1.3 條中規(guī)定區(qū)域以外的其他區(qū)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采用預作用系統。
13.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guī)范》GB-50116 的有關規(guī)定。
13.2 消防設施
13.2.1 采用管網式潔凈氣體滅火系統或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同時設置兩種火災滅火探測器,且火災報警系統應與滅火系統聯動。
13.2.2 滅火系統控制器應在滅火設備動作之前,聯動控制關閉機房內的風門、風閥,并應停止空調機和排風機、切斷非消防電源等。
13.2.3 機房內應設置警笛,機房門口上方應設置滅火顯示燈,滅火系統的控制箱(柜)應設置在機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應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裝置。
13.2.4 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及設施應采用經消防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
13.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水強度、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GB-50084)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3.2.6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單獨的報警閥組。
13.2.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手提滅火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的有關規(guī)定。滅火劑不應對電子信息設備造成污漬損害。
13.3 安全措施
13.3.1 凡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配置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13.3.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采取防鼠害和防蟲害措施
A\、B、C等級機房的設計及建設要求